反洗钱案例二则

发布日期: 2018-12-25 16:25


案例一:

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用收集的大量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台湾诈骗犯“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人民法院认定潘某等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提示:

请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贪官、毒贩、恐怖分子等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信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或恐怖活动。

 

案例二:

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900多万元巨额现金。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曾购买过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傅某回忆,数月前曾把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某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提示:

请您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避免成为洗钱犯罪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