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发布日期: 2012-10-22


案件名称

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本罪

罪名

洗钱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上游犯罪

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涉及行业

银行、建材

涉及业务

现金、转账

涉及国家(地区)

中国

洗钱类型

提供银行账户、提取现金、转账、投资

犯罪收益流向

投资企业(建材厂)

线索来源

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12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