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

发布日期: 2012-10-22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邓某洗钱案

本罪

罪名

洗钱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上游犯罪

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涉及行业

银行

涉及业务

转账

涉及国家(地区)

中国

洗钱类型

提供银行账户、转账、私人放贷

犯罪收益流向

银行、企业

线索来源

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12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洗钱案终审宣判,认定邓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宣判的洗钱案件。

经查,2006年至20089月,原福建省永泰县政府副县长陈某(另案处理)为逃避纪检和司法部门的查处,先后将人民币410万元存入以其妻弟邓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200878月间,陈某得知纪检部门在查办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新村违规开发问题后,将前述410万元人民币存折交邓某保管,并嘱咐当有人问起,即称此款为邓某本人所有。同年9月,陈某又指使邓某将该款以放利名义,通过转账形式汇至永泰县龙翔出租车公司副经理陈J账户上。后经调查,该410万人民币中有141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的赃款。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辩方提出两点辩护意见:其一,邓某不明知上述存款中包含犯罪所得;其二,本案与上游犯罪陈某受贿案审理顺序颠倒,应后于陈某受贿案或与之同时审理。对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解释》作出裁判:第一,对明知问题,依据《解释》第1条,邓某在协助其姐夫陈某转移410万巨款时,应当认识到此巨款与陈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故符合“明知”认定条件。第二,对程序问题,依据《解释》第4条,此案上游犯罪虽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故不影响洗钱本案洗钱犯罪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