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伍某毒品洗钱案

发布日期: 2012-10-22


案件名称

广东广州伍某毒品洗钱案

本罪

罪名

洗钱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上游犯罪

罪名

毒品犯罪

罪犯类型

个人

罪犯国籍

中国

涉及行业

银行、房地产、拍卖、娱乐业、公路

涉及业务

转账

涉及国家(地区)

中国

洗钱类型

提供银行账户、转账、投资(房地产、娱乐场所、公路项目)

犯罪收益流向

房地产市场、娱乐场所、公路项目

线索来源

破获上游犯罪案件


    2009
11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6.16”特大制贩毒品案中“职业洗钱人”伍某一审宣判,认定伍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0079月,广州分行配合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成功破获了“6.16”特大制贩毒品案,警方抓获谢某、伍某等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扣押和冻结毒品犯罪资产折合人民币1亿多元,摧毁跨国(境)毒品犯罪集团5个,查获制冰毒工厂6个,一并查破往年重特大毒品案件41宗。

经查,谢某于19992003年期间从事制贩毒活动,积累了巨额非法所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为了清洗毒资,谢某在广州注册(香港)溢忠有限公司,由伍某全权负责洗钱活动。2003年至2006年,伍某直接筹划,将谢某等人的制贩毒所得投资房地产、夜总会和公路等项目,通过拍卖竞投购得房产物业数十处,并转让或抵押投资获利,洗钱操作极为纯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如下表所示)。

表:伍某主要洗钱过程表

 

黑钱融入阶段

黑钱洗白阶段

1

20038月,出资3883.1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天河某大厦两层房产,并出资1000万元开设飞马会夜总会

20065月,将该物业及夜总会以6400万元转让,获利1600万元

2

200312月,出资60万元作为竞投担保金,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东越秀物业3

90万元将拍卖确认凭证出售,获利30万元

3

20042月,出资2000多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海珠区和原芳村区物业9

随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万元

4

20043月,出资1777.6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广州东山区新河浦路商铺21

毒贩内部转让,获利400万元

5

20045月,出资750万元,购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住宅3

200511月转卖他人牟利

6

200412月,出资1652万元,通过拍卖竞投购得海珠区同福中路某大厦物业44

20061月将首层商铺抵押贷款,投资江门一公路项目


本案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职业洗钱人”出现。在以往案例中,洗钱者并不以洗钱为业,其洗钱活动往往是偶尔为之;而本案中伍某完全依附于谢某犯罪集团,其所有投资经营活动都以清洗毒资为最终目的,从而赚取了巨额不义之财。“职业洗钱人”的出现,表明中国洗钱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倾向,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房地产拍卖转让已经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本案及最近一批类似案件均反映出,犯罪分子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投资房地产洗钱。